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下列 8 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治職業病的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沒有防護措施進行作業的權利 ;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
8.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獲得法律救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