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照射:是指公眾成員所受的各種輻射源的照射,包括獲準的源和實踐所產生的照射,以及在干預情況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職業照射、醫療照射和當地正常天然本底輻射的照射。
鑒于X射線診斷和介入放射學只存在外照射源可能引起公眾照射,為防止不必要的公眾人員受照,取得X射線診斷和介入放射學工作許可證的單位法人,對其從事的放射診療工作,需保證做到:
①制定和實話與公眾照射控制有關的防護與安全原則和程序,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②制定、采取和堅持相應的措施,保證受其所負責的源照射的公眾成員的防護是最優化的,并且受其所負責的源照射的關鍵人群組的正常照射受到限制,使組內成員個人的總受照劑量不超過基本標準所規定的公眾成員的劑量限值。
③制定、采取和保持各種所需要的措施,確保源的安全,使對與公眾有關的潛在照射的控制符合基本標準的要求。
④提供適當且足夠的用于公眾輻射防護的設施、設備和服務,它們的性能和范圍應與照射的可能性與大小相適應。
⑤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防護與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培訓及定期再培訓,確保他們始終保持所需要的適任水平。
⑥按照審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和實施公眾照射監測大綱,并提供相應的監測設備,以便對公眾照射進行評價。
⑦按照基本標準的要求,保存有關監督與監測的詳細記錄。
⑧按照基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制定與所涉及危險的性質和大小相適應的應急計劃或程序,并作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公眾照射的劑量限值:
①年有效劑量,1mSv;
②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 mSv;
③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 mSv;
④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 mSv.